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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甲○○(即騂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住臺北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騂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止。
聲請程式費用由騂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騂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稅捐稽徵機關尚未核定應納稅額,部分債務未能清償完畢,擬依規定聲請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於民國94年10月18日就任騂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騂吉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11月1 日向本院呈報為該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4年12月1 日板院通民季94年度司字第435 號函准予核備在案。
嗣因清算之6 個月期限期滿,聲請人曾3 度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並經本院先後以95年度司字第136 號、95年度司字第346 號、96年度司字第127號裁定各展延6 個月,業經本院調閱前開3 案號卷宗查核屬實。
又聲請人主張稅捐稽徵機關尚未核定應納稅額乙節,業經本院函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該所則以96年10月30日北區國稅新莊一字第0961027499號函覆略稱:經查騂吉公司迄今尚未辦理清算申報,另93年度未分配盈餘應補稅額39,475元尚未開徵等語,核與聲請人前揭聲請展期之理由相符。
騂吉公司既仍有稅款尚未核定,則聲請人聲請清算展延於法即無不合,本件清算准自96年10月18日起展延至97年4 月17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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