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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乙○○○○(即美商動質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清算人)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延展清算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動質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9 月5 日接獲本院96年度司字第188 號裁定駁回美商動質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終結程序,經查中和稽徵所發文查核95年度帳冊憑證等文件,該公司尚未繳納營所稅新臺幣(下同)1,246,245 元,係屬先行核估之金額,尚未結案,爰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96年2 月7 日就任為美商動質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人,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美商動質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程序因尚有稅款未予繳納,致無法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6年8 月7 日起展延至97年2 月6 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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