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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簡上字第8號
附帶上訴人 臺北縣中和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
複代理人 周裕暐律師
以上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板國簡字第1 號國家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參萬壹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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