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婚,1003,20071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1003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婚字第1003號請求離婚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