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婚,239,2007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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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婚字第239 號離
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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