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婚,576,200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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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57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兩造戶籍謄本或足以證明兩造為夫妻之結婚證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並宜記載其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附兩造戶籍謄本或足以證明兩造為夫妻之結婚證件,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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