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婚,902,2007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902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婚字第902 號
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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