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家救,118,2007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離婚協議書、土城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