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家救,126,2007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乙○○
丙○○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甲○○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臺北縣永和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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