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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即禁治產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1項所定為禁治產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時,由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禁治產人乙○籍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6 之2 號,屬本院轄區,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母即相對人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籍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6 之2 號)因於民國96年5 月18日經板橋中興醫院鑑定為96年2 月7 日頭部外傷術後,目前居住益民醫院3 樓呼吸病房,臨床診斷「頭部外傷合併失語症及呼吸衰竭」,日常生活均需他人照顧,對外界言語詢問亦無適當反應,判定目前已達「心神喪失」之狀態,業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96號裁定宣告相對人乙○為禁治產人。
茲因相對人乙○並無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亦無足額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指定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林鐘枝、薛台娟、沈義茶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7 件、本院96年度禁字第96號民事裁定影本、親屬系統表各1 件為證。
三、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不能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
又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11條第2項、第11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長子,前曾由聲請人甲○○及其弟林明錫向本院聲請宣告乙○為禁治產人,並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96號裁定宣告乙○為禁治產人等情,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6年度禁字第96號民事裁定影本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禁治產宣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二)相對人乙○並無民法第1111條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亦無足額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親屬系統表暨戶籍謄本等件為憑,亦應認為真實。
(三)聲請人為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監護人,乃聲請指定如附表所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乙○之親屬為其親屬會議會員,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彼等三人確屬相對人之親屬無訛;
又該三人亦同意擔任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此業據證人即聲請人之弟媳薛台娟到庭證述屬實(參見本院96年11月2 日非訟事件筆錄)。
揆諸上開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指定如附表所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為其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主文所示之人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另按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民法第11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乙○尚有2 名親屬會議會員陳青、施陳夜,分別係相對人之二哥及六妹,即相對人之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此有上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在卷可稽,依前述民法第1131條第1項規定,渠等即為相對人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自無另行聲請法院指定該二人為親屬會議會員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附表:
林鐘枝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一五○巷二號四樓
薛台娟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段三十三巷三號
沈義茶 女、居留證統一編號:NB00000000號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一五○巷二號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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