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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即禁治產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丁○○○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丁○○○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丁○○○(民國前2年12月2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長年臥病在床,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均需仰賴他人照料,前經鈞院以96年度禁字第186號裁定,宣告丁○○○為禁治產人在案。
惟因禁治產人丁○○○目前依法尚無法定監護人,惟查禁治產人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不足5人,無法召開親屬會議以選定監護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即禁治產人之子丙○○、禁治產人之媳己○、禁治產人之女甲○○、禁治產人之媳庚○○、及禁治產人之孫戊○○為丁○○○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禁字第186號民事裁定影本、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存證信函影本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為憑。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丁○○○之子,前曾向本院聲請宣告丁○○○為禁治產人,業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186號裁定宣告丁○○○為禁治產人,惟因現無可擔任禁治產人丁○○○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業據聲請人提出前開資料為憑,並經本院查明屬實,堪信為真。
是故,禁治產人丁○○○之親屬會議成員,不足法定人數,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長子丙○○、禁治產人之長媳己○、禁治產人之四女甲○○、禁治產人之五媳庚○○、及禁治產人之孫戊○○為禁治產人丁○○○之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該5 人(如附表所示)為禁治產人丁○○○之親屬會議會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佳香
附表:
丙○○ 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虎尾鎮○○路253號
己 ○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虎尾鎮○○路253號
甲○○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8號3樓
庚○○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一段91-3號2樓
戊○○ 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1號18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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