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家聲,236,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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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幼因父親外遇,聲請人係由母親扶養照顧成年,父親未曾盡養育及關心責任,聲請人與父系親屬亦無往來,今因聲請人父親已過世,聲請人認為從父姓已無意義,為此請求准許聲請人變更姓氏從母姓云云。

二、按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 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 年者。」



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由,並未釋明從父姓對聲請人有何不利影響,其僅泛稱因與父系親屬無往來,此尚難謂已符合上開規定之「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

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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