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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等五人間因96年度家訴字第
99號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4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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