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小上,86,2007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歐洲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15日本院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2922號第一審小額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1項、第471條第1項著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96年7 月24日提起本件上訴,惟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則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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