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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97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宜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新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諸兩造工程契約條款第27條第4 點約定自明,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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