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拍,2928,200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928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之1
關 係 人 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4 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本人及債務人乙○○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56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940,102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