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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55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86年4 月8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甲○○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甲○○對聲請人負債844,995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為證。
三、除甲○○非本件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將之列為相對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聲請人其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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