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智,14,2009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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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4號
原 告 威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飛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該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受理之第000000000NO1號「壓縮空氣之手控靜電除麈器」新式樣專利舉發案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法令既經公布施行,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5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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