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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方舟啟智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院長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甲○○○已受禁治產宣告之裁定及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及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暨併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已歿者為除戶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甲○○○選定監護人,僅陳稱其無法定之監護人,亦無親人可照顧相對人之後半輩子,惟並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及系統表併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酌,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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