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票,12761,200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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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276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為票據法第123條所明定。

經查,本件聲請未符合法定期前追索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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