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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3166號
聲 請 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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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補裁判費壹仟元,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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