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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複代理人 李夏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吳臾夢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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