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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乙○○○
丙○○
號
以上上訴人與甲○○間因96年度簡上字第201 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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