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簡聲,114,2007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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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補正乙○○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最新戶籍謄本以及補寄送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知命於96年10月3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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