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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未○○
聲 請 人 卯○○
聲 請 人 戌○○
聲 請 人 申○○
聲 請 人 酉○○
聲 請 人 巳○○
聲 請 人 午○○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壬○○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癸○○
聲 請 人 寅○○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子○○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辰○○
代 理 人 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丑○○公示送達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相對人丑○○最新(更名)戶籍謄本、共同代理人辛○○應補聲請人未○○等共19人之授權書、補向相對人丑○○最新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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