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繼,1532,200903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非訟代理人 甲○○
關 係 人 辛○○
廖陳月女
己○○
戊○○
丁○○
丙○○
兼 上四人
非訟代理人 乙○○
關 係 人 陳寗直
法定代理人 陳麗淑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告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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