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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聲字第2355號
聲 請 人 乙○○
樓
代 理 人 桂齊恆律師
廖正多律師
相 對 人 尚偉機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登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將本院九十五年度智字第十七號判決當事人欄及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之內容以五號字體刊登於工商時報第一版乙日,登載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被侵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專利法第89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8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鈞院95年度智字第1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4 號判決確定,爰依專利法第89條之規定,請求准予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語,並提出前開判決書影本2 件及確定證明書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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