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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敦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僅係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囑託執行該假扣押事件而已,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執全助字第1360號執行卷宗查明屬實,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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