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聲,2675,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易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於超過美金參萬柒仟捌佰參拾貳元陸角肆分之部分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七,餘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6374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將聲請人之財產在美金113,497.92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臺抗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以95年度裁全字第10911 號假扣押裁定,係准相對人以新臺幣1,256,000 元或同等值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在美金113,497.92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嗣相對人並於供擔保後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6374號執行假扣押,經聲請人提供反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在案。

而相對人另於民國95年6月28 日以同一事由向本院請求對聲請人發給支付命令,命聲請人給付美金37,832.64元,本院核發95年度促字第44913號支付命令,嗣聲請人聲明異議,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13號判決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就美金37,832.64 元之部分,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故聲請人就該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超過美金37,832.64 元之部分,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 紙在卷為證,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超過美金37,832.64 元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