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補,1153,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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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3號
原 告 辛○○
????? 丙○○
?? ? 戊○○○
????????????樓?
????? 甲○○○
????? 丁○○
????? 乙○○
????????????號?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指明其所認本件訴訟之真正被告姓名(究竟為己○○、廖泰褘或庚○○不明)及其等住所(如戶籍地等),亦未依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致本院無法對於被告送達訴訟文書;
且其書狀內雖指明請求被告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0 萬元,然並未據繳納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能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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