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補,1231,2007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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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孩子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廢除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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