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補,1276,2007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友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玖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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