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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0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玖萬壹仟零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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