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補,1349,200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玖仟參佰陸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