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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17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89條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於96年10月22日具狀陳稱:因原告已於96年9 月13日(起訴前)遷戶籍至桃園縣八德市○○○街57號2 樓,請求將本案移轉至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等語,此有原告的聲請狀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
三、依前揭說明,本案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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