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訴,1207,2007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07號
原 告 漢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錦春律師
被 告 歐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複 代理 人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