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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03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0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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