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樓之1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171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