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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88號
上 訴 人 丁○○
己○○
丙○○
乙○○
甲○○
戊○○
被 上訴人 辛○○
壬○○
癸○○
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88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4,9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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