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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丁○○
乙○○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原名蔡淑鈺)
被 上 訴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194 號塗銷抵押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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