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訴,2056,200903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5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拜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灣強寶瑞實業有限公司
通訊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羅詩蘋律師
莊佳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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