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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7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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