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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76號
原 告 愛菲爾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吳尚昆律師
洪榮彬律師
被 告 弈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甘義平律師
楊一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有關區分所有權人與管理委員會間涉訟,依原告所提出愛菲爾大廈位戶共同規約第17條規定,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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