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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0,7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整外,尚應補繳30,0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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