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訴,2557,200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57號
原 告 甲○
丙○○
乙○○

己○○

戊○○

之1
被 告 詮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
壬○○
辛○○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