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訴,2565,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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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65號
原 告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該訴訟核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而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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