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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81號
原 告 金鑽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複 代理人 許銳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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