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訴,2664,200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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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64號
原 告 大富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翠娥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建榮律師
被 告 乙○○
丙○○
甲○○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一峰律師
被 告 己○○
戊○○
上 列被告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所提被告欠繳管理費明細表,其上記載欠繳期數與欠繳日期不符(八十六年十月至九十七年十月應為一百三十三期),請予補正說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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