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訴,2728,200903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28號
上 訴 人 甲○○
丙○○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728號返還價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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