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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乙○○間因96年訴字第34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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